2015-01-22 16:00
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台湾的政坛和媒体把人权解释为个人对政府打、砸、贪、偷、抢、谤的权利,我并不认同。我认为人权从上到下第一是生命权,然后是自由权,再来是财產权。当然这看来虽然很简单,实际上却有不少细微之处,例如在贫富不均的问题上,穷人是完全没有自由可言的,连生命权都会受威胁:当一个人买不起白米的时候,他的唯一自由选择就是挨饿,长期下来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都很难说。不过在美国的大金主控制的大眾传播媒体中,用无脑的口号(例如“America is Number One!”或“America is awesome!”,参见http://thedailyshow.cc.com/videos/arkhj6/america-s-got-torture---everything-is-awesome)来遮掩这些“细节”非常容易,其结果就是在大富豪开始夺取政权的1970年代后40多年间(参见前文《富豪口袋里的国家》),不但美国社会的反智倾向越来越强烈,而且一般百姓的人权被逐步销蚀,到现在早已名存实亡,却也没有多少人真正关注或理解。
我在前文《自由杀人的美国警察》和《再谈自由杀人的美国警察》已经解释过,最近几十年来,美国的警察只要是在执勤,开枪杀人不论如何离谱,都不会有事:不但没有刑责,连被开除都是闻所未闻,唯一的节制是警察个人的心理倾向。结果当然是每年有1400人左右被警察射杀,而美国政府的唯一处置方案只是设法遮掩隐瞒(详见前文《自由撒谎的美国政府和媒体》)。这是很明显的对生命权的践踏,台湾在解严前后只要是和平时期都没有如此恶劣的政府大批杀人的行为,何况是几十年下来年復一年都是如此。在自由权上,NSA对内对外的无限监听已经是全世界眾所周知的事,但是不住美国的人往往不知道在2001年的911事件之后,美国通过了Patriot Act(“爱国者”法案),容许警察不须拘票就可以对非公民做无限期的逮捕和拘留;即使对象是公民,警察也不须法官准许就可以随意搜索其人身、住宅和车辆,逮捕和拘留虽然有期限,但也是随警察高兴而没有其他的节制或监督的。警察既然连随兴杀人都不会有后果,随兴抓人当然更不在话下。真正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就变成得靠你的身份、地位、财富和关系才有保障。可是我一直到这个月读了这一篇华盛顿邮报的报导(详见http://www.washingtonpost.com/sf/investigative/2014/09/06/stop-and-seize/。Washington Post是亜马逊老板Jeff Bezos的私人财產,是美国极少数不属于大传媒集团的全国性新闻媒体)才知道美国公民连财產权也丧失了。
如果读者的英文过得去,我强烈鼓励你去详细閲读华盛顿邮报的原文,在这里我只摘要简单说说。在爱国者法案里,有一个小小的条款,准许警察在随意搜索公民之后,“暂时”扣押他的财產,尤其是现金,完全不需任何条件。我再说一次,完全不需任何条件,也就是连罚单都不用开,警察高兴拿走你的銭包,就可以拿走你的銭包。这様的随意扣押,叫做“暂时”的,因为名义上你可以到法院去申请还銭。实际上住过美国的人都知道这里的法院又贵又慢,尤其是开长途车被警察抢劫了几千几万块之后,你若是要上法院,必须回到当地十几次,平均时间在一年左右(华盛顿邮报的统计是40%在一年以上),光律师费、油銭和旅馆费都会轻易上好几万,根本就不划算,还不如自认倒霉。其结果是只有1/6的被害者上了法庭。照规定,警察扣押的銭有一部分必须要上缴给联邦政府的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华盛顿邮报的数据是过去十几年,共有61998件扣押,总金额是25亿美元,但是国土安全部很慷慨,只收不到1/3的銭,17亿美元也就是68%被留给地方政府,叫做Equitable Sharing(“公平分享(赃)”)。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当然是把扣押当做一个大财源,而美国的地方法官是民选的,是政客而不是专业法官,当然也不会挡镇上的财路,结果是只有41%告上法院的人(即所有被害者的6.8%)才拿到銭回来,而且只是一部分銭,因为警察局要收手续费。如果你觉得这已经够离谱了,这6.8%的幸运儿还必须签授权协议书,同意不再继续告警察。
最早大家并没有注意到警察可以开始自由扣押公民财產的条款,后来慢慢地有乡下的警长发现了这条新财路,于是有人开始写书来宣传这个“tax-liberating gold mine”(一本书上的用词,即“节省税收的金矿”);当然这是美国,所以下一步就是有人开了快速致富班,专门教各地的警长们如何兼差做强盗。最近快速致富班的兢争越来越激烈,其中有一家还开办了网络教学,叫做Black Asphalt Electronic Networking & Notification System(“黑沥青电子网联公告系统”)。美国和台湾毕竟还是不同的:台湾的贪污和抢劫是非法的,必须在暗地里干,銭则直接落到私人的口袋里;美国的贪污和抢劫则是合法而且公开的,銭必须先在组织的帐户里转一圈才能成为个人的薪水和红利。这就是当代的美国法治精神:形式和手续都还在,实际上却全无保障人权的功能了。这様的法治还有意义吗?